2026-08-11 03:55:57

刑事局民國111年查獲男子郭冠廷架設非法基地台,偽冒行動網路識別碼發送釣魚簡訊,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裁罰400萬元,郭提行政訴訟後,最高行政法院,認為郭已被依詐欺罪送辦,NCC裁罰違反「刑罰優先原則」,撤銷處分確定。

有媒體報導這樣的判決是「法院竟然挺詐團」等情,最高行政法院澄清有關於「行為數的判斷」,無論在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領域,長久以來在實務界與學術界都是極具爭議的難題,本案涉及是否構成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」的法律問題,合議庭基於上訴人作成裁罰處分所指的違章事實,屬於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一部分,應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適用「刑事優先原則」,在刑事審判程序尚未終局確定前,NCC不得逕予裁罰等理由,判決駁回上訴。

最高行政法院表示,判決是合議庭秉持憲法意旨,本於專業依法超然公正行使職權,所表示的法律見解,屬於法官的審判核心事項,無論在主觀及客觀上絕無「法院挺詐團」的情形,請尊重司法,維護審判獨立,避免無謂揣測或指控,誤導社會大眾,留給法官純淨的審判空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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